公訴案件刑事和解可以嗎?
一、公訴案件刑事和解可以嗎?
公訴案件刑事和解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二、刑事和解的程式
人民調解員將參加刑事和解的各方召集在一起,向他們宣佈刑事和解程式正式開始。人民調解員首先說明本次刑事和解要進行的程式以及和解要達到的目的,一般主要是各方表達犯罪侵害的情況,討論如何對被害人進行補償事項。其次,調解員要查明和確信所有參加刑事和解的人都是完全出於自願的。和解程式可以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首先進行的環節是加害人承認犯罪。首先讓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經過,並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認罪,承認錯誤,表示悔改。
(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為給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產生的影響。
(3)與犯罪行為結果有關的人敘述他們的感受。通過這些描述和敘述,使加害人會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與被害人關係密切的人以及給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後果。被害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感情,有權利詢問與犯罪事件有關的問題。
(4)在對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後果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之後,調解員可以詢問被害人希望從這次和解中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專案,從而幫助確定加害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5)所有的與會者都可以對加害人如何補償、如何解決犯罪事件發表意見。
(6)最後的環節,在聽取了所有的與會者意見後,調解員主持和解參加人達成和解協議,督促與會者簽署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應當對整個和解過程的進行及各方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的情形應當及時予以指出,並建議予以糾正。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訴案件的刑事和解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和後果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的,那麼顯然是可以和解處理的,即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也是不可以對抗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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