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庭外和解嗎?
有一部分可以。
(一)可以和解的情況
1、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9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逕行調解。
法律明確規定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二)和解案件的法定條件和程式具體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所以刑事案件除非涉及到民事糾紛或者是訴訟附帶的民事案件,才可以根據相關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和解,如果是攻速法案件或者是檢察院提起訴訟的案件,通常是不能和解的,因為這個是涉及到刑事犯罪,那麼刑事犯罪當事人,它就必須要承擔自己的刑事責任,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是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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