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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審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審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之所以規定法庭審理有一審二審或者是其他的特殊情況,主要是針對有一些案件可能情況複雜,案件在宣判以後,如果當事人對案件結果存在異議的話,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不過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法當中對一審時間也是有規定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一審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審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期限一般需要兩個月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民事訴訟法一審程式:

民事訴訟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

1、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宣判的內容包括

(1)認證結論(先前已宣佈的認證結論除外);

(2)裁判理由;

(3)裁判結果以及訴訟費的負擔。關於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當事人陳述等部分內容,在當庭宣判時無須宣讀。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案件一審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如果案件比較複雜,可以經過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批准延長三個月。一般情況下,一些小的刑事案件在一審的時候就可以依法作出裁決,但是作為原告或者被告方來說都是有權利請求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