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審限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審限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的審判期限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案件的有效及時的審理,提高司法效率,如果參與到刑事的案件中,一定要明確瞭解審判期限,才能最大程度的維護好自身權益,那麼,刑事訴訟法審限都是怎麼規定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

刑事訴訟法審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第一審審限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第二審審限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三、再審審限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四、簡易程式審限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五、刑事審判的程式

刑事審判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的總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幾種基本的審判程式:

(一)第一審程式

這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式。

(二)第二審程式

這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式。

(三)特殊案件的複核程式

包括死刑複核程式以及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複核程式。

(四)審判監督程式

這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發現確有錯誤時,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式。根據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則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

由上可知,刑事訴訟法審限,一般是在法院受理後兩個月之內宣判,遇到特殊情形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如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遇到面臨超越法律審限的時候,一定要積極督促法院及時結案,減少訴訟中的負擔以及訴累。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