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是怎麼規定的?
大家可能想象不到在刑事案件過程當中的很多細節性的問題都是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有規定的,有些刑事案件當中的原告和被告方也是參加過庭審以後才會瞭解到刑事審判的程式的嚴肅性。關於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的全文的內容今天就不給大家介紹了,下面我們主要是來了解一下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二、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裡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情形只要屬於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式依法重新審理。
大家閱讀過上面的這篇資料以後就知道,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是對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審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包括市公安機關必須要稽核提交上來的刑事案件的報案材料,如果根本就不符合以刑事罪名對當事人提起訴訟的這種情況的話是不會立案的,並且不立案的原因會告訴前來報案的人員,控告人在不服立案決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複議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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