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證據種類有哪些?
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
二、運用證據的案件事實包括什麼?
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4、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5、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8、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9、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式事實;
10、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三、對物證、書證應當著重審查哪些內容?
1、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是否經過辨認、鑑定;物證的照片、錄影、複製品或者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是否與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製作,有無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於何處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2、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清單,筆錄、清單是否經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是否註明清楚;
3、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鑑定過程中是否受損或者改變;
4、物證、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對現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鑑定條件的血跡、體液、毛髮、指紋等生物樣本、痕跡、物品,是否已作DNA鑑定、指紋鑑定等,並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檢材、生物特徵、物品等比對;
5、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物證、書證是否全面收集。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有一章專門介紹證據,對各種法定證據的認定、排除做出了規定。被害人陳述、書證物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都是證據,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會重點看證據鏈是否完整、是否如實反映犯罪事實。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作為公訴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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