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種類有哪些?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影、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影象及資料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訊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資料資訊等。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裝置,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物件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資料;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可以調查取證?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人民法院有權要求補充證據。但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調查的證據,主要有兩類:
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2、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由此可見,在行政訴訟可以運用的證據型別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七種。我們在申請行政訴訟之前,要先了解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種類有哪些。這樣才能有針對性的收集證據資料,在訴訟過程中為自己的權益進行辯護。物證和書證的證明力最強,我們應該對此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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