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式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簡易程式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否則,簡易程式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新《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實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簡易審判程式的特點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這種程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由於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複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對於適用普通程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原刑訴法規定由於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援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當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也需要派員出庭支援公訴的,也可以派員出庭。對於適用簡易程式的自訴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當然不需要派員出庭。
修訂後的新《刑事訴訟法》第210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當公民觸犯了法律後是會被司法機關進行處罰的,那麼在被處罰的過程中也是會經過法院審理和宣判等過程,在法院審理的階段被告人是有權利來為自己進行辯護的,那麼在進行辯護時也是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的證據和材料來減少以及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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