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證據不足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確定補充偵查的次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二)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三個月後發現新證據,如何處理?
發現新證據,符合起訴條件可,可以重新起訴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7條,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這裡所謂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三、對於證據不足不起訴,嚴格來說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退回補充偵查次數以兩次為限,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選擇繼續退回補充偵查。請注意,這裡說的是可以;
第二種: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以上兩種情況,都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出具不起訴決定書。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或者內部自偵部門移送的刑事案件,如果發現證據並不充足,那麼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是自己進行偵查。在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後,如果還是認為證據不足,不滿足起訴條件的,那麼經過檢察委員會討論之後,確實是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不過此時需要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出具不起訴決定書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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