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法院應當指定辯護
指定辯護是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的辯護。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我國的制定辯護制度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但是法院在具體指定的時候操作比較靈活。那麼具體來說,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指定辯護,哪些情形法院應當指定辯護?本文就這兩個問題介紹如下。
一、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指定辯護
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具體而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二、哪些情形法院應當指定辯護
所謂“應當指定”,就是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蔘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便是程式違法。具體而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以上是關於“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指定辯護,哪些情形法院應當指定辯護”的介紹,我們瞭解了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法定情形和法院應當指定辯護的法定情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所以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不能請律師,也不能按照自己的選擇請律師。所以一旦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最好儘快與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刑辯律師取得聯絡,諮詢關於刑事辯護的各項事宜,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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