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一、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週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於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
二、指定辯護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六條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第三十七條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指定辯護又可以分為應當指定辯護與可以指定辯護兩種情況,在後一種情況下,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律師提供辯護,也可以不指定。但不管是指定還是不指定,這都是合法的。若是應當指定辯護,而沒有指定辯護人,那麼在沒有辯護人蔘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屬於程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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