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有哪些情形?
指定辯護的情形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下列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一)盲、聾、啞人;(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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