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
立法將強制醫療的適用物件侷限於具有暴力傾向以及主動攻擊意識的精神病人,這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並造成一定危害結果,即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經法定程式鑑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啟動精神病鑑定程式。在審判階段,針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鑑定意見進行核實時,法院可以啟動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近親屬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申請啟動精神病鑑定程式,對於偵訴機關已經進行的鑑定應當將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應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時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
3、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精神病人的社會危險性,是指已經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精神病人再次實施危害行為的可能性。對於精神病人的社會危險性,可以從主觀狀態和客觀表現兩個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斷。首先,精神狀況作為影響主觀狀態認定的主要因素,應由精神病鑑定過程中附加作出相應評估。其次,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和造成的危害結果可以被視為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表現。最後,應由法院在綜合考慮上述兩方面的基礎上,對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性作出判斷和認定。
二、強制醫療的啟動程式和決定程式
1、強制醫療的啟動程式
強制醫療的啟動程式可以分為兩種形式:一是檢察院申請啟動方式,即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或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二是法院決定啟動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上述啟動方式確立了檢察院和法院強制醫療啟動主體的法律地位,從而明確排除公安機關、精神病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的程式啟動權。
2、強制醫療的程式
精神病強制醫療決定主體,即對實施暴力行為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並作出決定。
強制醫療作為司法機關對精神病人的強制手段,在處理精神病人犯罪時是比較常見的,有關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的,如果經審查後發現不具備強制醫療的條件的,那麼是無法辦理強制醫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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