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制度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限制減刑制度的適用條件
《刑法》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因此,罪犯在適用限制減刑的時候,主要滿足以下幾方面的條件
第一、被判處死緩的累犯;
第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第三、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對其決定限制減刑。
人民法院依照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有必要對犯有暴力性犯罪等重罪的犯罪分子予以限制減刑,堅持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
二、被限制減刑的人能否假釋
被限制減刑的罪犯不可以假釋
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是不能假釋的,即使在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是不能減刑的。這實際上是為了對這種人身危險性比較大的犯罪分子做到罪行相適應。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新司法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相應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
在同時對死緩犯適用限制減刑的時候,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對於限制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也是有下限的規定。一般在緩刑兩年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二十年。就是說,限制減刑後,最低刑期不低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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