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麼?
從刑事訴訟發起主體分類,刑事案件可以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目前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屬於公訴案件,是由檢察院發起訴訟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從專門的一個章節介紹了公訴案件,其中就包括第一百八十四條。那麼刑訴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一、刑訴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二、檢察院提請公訴的條件是什麼?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財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三、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對潛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照常進行。
綜上所述,公訴案件是由檢察院發起的,刑訴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檢察院發起訴訟後,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時候,應該派出工作人員參與庭審。公訴人員會在法庭上面提交訴訟狀及相關證據,並闡述自己的理由。針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問題展開答辯。並向犯罪嫌疑人及代理人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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