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二百四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公安機關在偵辦集資詐騙案件時,出於收集證據,追討贓款的需要,經常會扣除相關財產。那麼,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財產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第二百四十五條。那麼,刑訴法二百四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刑訴法二百四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汙、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二、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財產不能凍結?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由此可見,根據刑訴法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時候,要妥善保管,不得破壞,損毀。經過審理,法院作出判決後,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財產,要如數返還。對於違法所得,一律上繳國庫。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凍結的財產,否則要被追究法律責任。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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