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最高院申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案件最高院申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案件申請申訴的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
第七條 對終審刑事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
(一)有審判時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採信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
(四)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違反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適用失效法律的;
(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七)量刑明顯不當的;
(八)審判程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並導致枉法裁判的。
三、刑事案件申請申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
事實上,刑事案件的申訴是比較困難的,因為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已經非常謹慎,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做出相應的判決結果,所以,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二審的判決就已經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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