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退偵後還會提交到法院嘛?
一、二次退偵後還會提交到法院嘛?
二次退偵後還會提交到法院,因為實際上兩次退針補充偵查的話,它是跟我們國家到法院來進行審理是不同的環節,如果說日後確實證據充足的話,那麼可以再次關於這個事項提出一個訴訟,然後就會到法院緩解。退回補充偵查只是刑事案件辦案上的程式,並不代表處理結果,如果退偵後證據充分,那麼檢察院是會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提起公訴後法院是有可能判刑的,如果退偵後證據仍然不充分,那麼檢察院是不可能向法院提起公訴的,那麼就有可能不會被判刑。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一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在當代社會退回補充偵查只能夠說明一個問題,就是相關的一個案件的材料還不足以達到可以移送給法院來進行審理的一個程度,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最主要的就是收集儘量多的材料證據,然後再次來進行一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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