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刑事案件審理期限
普通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述: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理並給出決定。但根據其案件的複雜性,涉及方面,
公訴方,被訴方的情況,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等,根據具體事件的不同其審理期限不同,通過劃分節點可以分為,二十日、一個月或者一個半月、三個月或者三個半月、四個月或者四個半月、五個月或者五個半月、九個月這幾個不同的時間節點。下面就具體情況詳細描述一下具體分類情況。
一、二十日
案件審理及其簡單,責任及其明確,不需要過多的調查取證就可以做出決定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在二十日左右就可以做出決定的,基本上走最簡便的程式二十日就可完成審理。
二、一個月或者一個半月
一般應用在最簡單程式審議的首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有關部門監禁的首審刑事自訴案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的限期都是一個月,做多不可以超過一個半月。
三、三個月或者三個半月
在上述一個月或一個半月審議程式規定基礎上如果還同時有民事案件的,通過相關領導的稽核通過後可以酌情增加兩個月的時間
。
四、四個月或四個半月
就是1(1.5) 21=4(4.5)個月。這個適用於有幾個特殊情況的案件,即案件發生在道路,鐵路,航空,航海等各種公共出行方式都不好到達的窮困山區,距離遙遠的山村等一些偏遠地帶的情節惡劣不好解決的案件、實力雄厚犯事嚴重,人員眾多已經形成規模的團隊案件、同一團伙在多省市連續發生刑事案件且情節極其嚴重的、違法波及的範圍特別大,不好調查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以上案件,可以通過多地區逐級的最高階人民法院決策或同意,其審理期限可以在之前的基礎上延長至四個月或者四個半月。
五、五個月或者五個半月
就是1(1.5) +2+1 +1=5(5.5)個月這個是如果最高階的人民法院所接受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通過最高階的人民法院同意,還可以在原有的基礎上增肌一個月的時間。
六、九個月
就是6 +3=9個月,這個是應用在走最簡單的審理程式的被申訴人沒有被關押的首審刑事自訴案件,這個為六個月,經過人民法院領導人的同意可以在原有的六個月基礎上再增加三個月。所以最多有九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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