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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辯護詞?

故意毀壞財物罪辯護詞?

故意毀壞財物罪辯護詞?

尊敬的合議庭:

律師事務所接受劉雲安、劉雲才及其家屬委託,指派律師擔任劉雲安、劉雲才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的第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辯護人通過查閱案卷、會見劉雲安、劉雲才,走訪群眾,對案情有了深入瞭解。

辯護人認為劉雲安、劉雲才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理由如下:

一、劉雲安、劉雲才無毀壞財物的主觀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直接追求或者故意放任將公私財物予以毀壞的結果。本案中,所謂的“被害人”民事侵權在先,同村村民陶茂家強佔二被告父親劉清洋的宅基地違法違規建房,並將違章建築物三間小瓦房賣給長河村民萬德中,獲取非法利益19000元,直接侵害了二被告的合法權益。二被告為尋求權利保護,多次向兩峪村委會反映情況,村委會不予理睬;二被告又多次向兩峪鄉政府申訴,鄉政府拒絕其正當要求;二被告再向土管部門投訴,土管部門實地勘驗測量資料與劉清洋的土地使用證面積相符後,明知陶茂家、萬德中侵權,卻表示解決不了。無奈之中,二被告採取自力救給行為,打110報警請來公安人員在場,請求拆除違章建築物。在公安幹警的默許和監督下進行正當維權,因此不能認定二被告有毀壞財物的主觀故意。

二、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本案中所謂的“被害人”萬德中不能證明自己是被毀財物的合法財產所有人,其與陶茂家買賣非法建築物的行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首先陶茂家強佔劉清洋宅基地建房未獲批准,既違法又違章。其次,萬德中明知陶茂家沒有合法的建房手續和證件,自己又不是兩峪村的村民,沒有兩峪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卻衷意購買陶茂家侵佔他人宅基地的違法建築物,構成共同侵權,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其買賣合同無效。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是公私財產的合法所有權,而不是侵權主體對違章建築物的非法利益。

三、劉雲安、劉雲才無損壞財物達到應受刑事追訴程度的客觀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劉雲安、劉雲才的行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條,未達到追訴標準。

(一)沒有證據證明二被告人造成了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

“價格鑑定”與“財產損失”是不同概念,不能據“價格鑑定”來認定“財產損失”。

所謂財產損失是指財產的毀滅或者損壞。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價格,是指用貨幣衡量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結果。

拋開本案《價格鑑定》的真實性和客觀性不談(毀壞財物的價格鑑定不真實、不客觀,因此,二被告人申請人民法院對毀壞物品價值重新委託做司法鑑定),單純的價格鑑定亦不能作為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的證據。因為:有些財物根本未完全滅失、有些財物並未完全喪失使用價值,尤其椽條和檁子等木材不易損毀是容易再利用的建築施工材料。

(二)二被告人未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

(三)二被告人未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

(四)二被告人無毀壞手段特別惡劣、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等嚴重情節。

四、村民的民事自救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證據直接表明:陶茂家強佔民宅建房,將非法建築物賣給萬德中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屬違法行為;也正是萬德中與陶茂家的違法行為侵害了村民的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而構成了對二被告人的侵權。面對正在發生的侵權行為,在向政府有關部門多次投訴無果的情況下,村民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物進行維權自救、希望能夠促使侵權人進行協商和談判,其目的是正當的,其手段是合法的,其行為是剋制、理性,而又可憐和無奈的。避害自救,是人的先天本能。當公民將此權利部分讓渡給政府,而政府又行政不作為的話,無異等於將公民赤身裸體置身於野獸面前;若公權力此時對為自保而與猛獸搏鬥的人施加懲罰,那麼公權力就淪為了猛獸的幫凶。

世界上很多國家,在立法中設定了對公民的情急自救行為予以免責的制度,在我國此項制度被稱作“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五、被告人劉雲安能夠及時撥打110,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家等候抓捕,應當按自首對待。被告人劉雲才得知網上通輯後,積極投案,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應按自首處理。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該解釋列舉了應當視為自動投案自首的情況,從被告人的交代的訊問筆錄內容來看,被告人交代的內容是實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後一致,悔罪態度是誠懇的。從上述案情歸納來講,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具備自首的構成要件,應當按自首犯論處。

六、對法官的意見和建議

縱觀本案來龍去脈,相信貴院領導及合議庭成員心知肚明:為什麼劉雲才、劉雲安會站在被告席上?是什麼讓一個違法佔地、違法建房的村霸如此任意妄為、通行無阻?是什麼讓二被告人受盡屈辱和侵害之後又將失去自由?

侵權人興高采烈地成了“被害人”,真正的被害人反倒在公權力之下瑟瑟發抖,這是對法律人多麼大的嘲諷和侮辱啊!我知道,每個人都可以用無數個理由輕鬆地為自己開脫;但我也相信,沒有被完全泯滅的正義及善良的火苗,會燒得我們內心時時作痛:法律尊重和保護人權,特別是生活在底層的農民的基本權利,更應當得到保護。

劉雲才不只是一個名字,他是父親,是兒子,是丈夫,是一家人的喜怒哀樂。出於對事實和法律的尊重,出於法律人的榮譽感,出於律師的職業道德,辯護人今天為他在貴院作無罪辯護,也做好了二審及申訴準備。

但是我更願意看到:我的準備是多餘的,到了案件拿到公共空間接受歷史檢驗的那一天,貴院聽到的將是讚美之詞。

此致

保康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