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辯護詞怎麼寫?
一、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辯護詞怎麼寫?
故意毀壞財物罪辯護詞應該圍繞著犯罪的罪名來展開辯論,向法院陳述,不存在該種犯罪行為或者是該種犯罪行為應當從輕處罰的辯論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盧某的父親盧某某的委託並經盧某本人授權,依法指派本律師擔任其涉嫌的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一案的一審辯護人,通過庭前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結合兩天的法庭調查
二、具體辯護意見
現針對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兼與公訴人商榷:
對於指控被告人構成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沒有異議,對構成敲詐勒索罪有異議。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構成敲詐勒索罪證據不足,被告人盧某主觀上沒有敲詐勒索的故意也沒有將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目的、並且盧某、杜某某二人均當庭供述要錢的目的是給胡某、倪某治傷用,並且索要金額不足2000元,亦未達到刑法所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儘管與證據卷訊問筆錄中有出入,但是結合筆錄的形成時間大都在8-9小時以上,辯護人認為兩被告人當庭供述是值得采信的,依法不能認定被告人盧某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盧某在起訴書指控的2009年12月11日下午的這一起聚眾鬥毆中不是組織者,是個從犯,僅起輔助作用,依法可減輕或從輕處罰,且該起聚眾鬥毆不屬於持械聚眾鬥毆。
本起事件的起因與被告人無關,被告人也不是聚眾鬥毆的發起人。無論是起訴書指控,還是各相關被告人的當庭供述均證實各被告人沒有攜帶工具。
起訴書指控的第二起尋釁滋事的不是事實依法應不予認定。
各相關被告人均當庭供述及被告人盧某的訊問筆錄中都顯示被告人盧某沒有去毆打陳某某,更沒有攜帶工具去毆打,對於本起事實,辯護人認為應不予認定。
被告人盧某具有如下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1、被告人盧某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3、被告人盧某具有認罪、悔罪表現,其走上犯罪道路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且兩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罪態度好,具有法定的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綜合上述情節,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盧某判決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對於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當中的當事人來說,他們都想要請一個專業律師來幫自己辯護,以爭取到最大的利益,刑事案件當中的辯護詞,就是一個律師是否專業的體現,因為好多律師的話,辯護詞就會寫得非常精彩,從而為自己當事人爭取到利益。因此辯護詞必須圍繞著案件情況來進行具體戰術。
在寫辯護詞的時候,如果因為證據不足構不成犯罪,並且犯罪嫌疑人主觀上並沒有犯罪的,要及時的提出來。同時一定要積極的配合,並且要寫清楚並沒有將財物故意的損壞,且在警方查案的時候主動的配合警方,有立功的表現,這都有助於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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