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辯護詞坦白情節的內容有哪些?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辯護詞坦白情節的內容有哪些?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在案發後能夠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的嚴重性,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實願望。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被告人服從管理,能積極協助管理人員開展工作。從今天的庭審情況來看,被告人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佈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於“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2、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且有客觀原因尤其贓物直接使用於工作的特性,量刑時應與一般盜竊案有所從輕處罰的區別。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被告人構成犯罪,但其主觀惡性不大,具有自首情節,確有悔改行為,具備刑法關於緩刑的條件。因此,對被告人應減輕處罰,並建議宣告緩刑,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故意毀壞財產罪的辯護詞中涉及到坦白情節的,應當著重從當事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認罪態度、不造成重大的影響、沒有造成經濟財產損失等情況進行合法的辯護,法院會根據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結合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和法律規定的適用,作出是否從輕處罰的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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