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戰時逃避徵召罪的立案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戰時逃避徵召罪的立案標準
戰時逃避徵召罪的立案標準為:
1、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逃避徵召的;
2、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採取自傷、自殘等方式逃避徵召的;
3、聯絡、煽動他人共同逃避徵召;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五條
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採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戰時逃避徵召罪怎麼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根據兵役法規定,犯本罪應比照逃離部隊罪追究刑事責任,二者在客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只能是預備役人員,即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後者是軍人。
(2)客觀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現為戰時逃避徵召或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而後者表現為逃離部隊的行為,不分戰時和平時,但戰時從重處罰。
根據有關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戰時逃避徵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無故拒絕、逃避,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或其他嚴重情節。適用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應注意,對於有些預備役人員因生病或家中確有實際困難不能或者不能及時應 召或參加軍事訓練的,不能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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