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清水鎮立案偵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一、四川大竹清水鎮立案偵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經過審查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在3日以內不宜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在實踐中,這種特殊情況主要指以下幾種: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的;
(2) 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
(3)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這樣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實際相一致,有利於公安機關充分發揮偵查職能,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所謂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對於到外市、縣旅遊、經商、做工等,在當地偶爾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但沒有繼續作案的,不能算作流竄作案。
所謂多次作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三次以上,但犯罪嫌疑人因作案被公安機關處理過的,不能包括在三次以內。
所謂結夥作案是指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涉及面廣、調查取證困難、工作量大,對於這幾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決定很倉促,'不符合實際工作需要。因此,對這種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這樣規定既符合辦案實際,也使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有了客觀依據,有利於公安機關正確行使偵查職權,保證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
需要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二十四小時內製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在辦理刑事拘留案件中,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延長刑事拘留期限時製作的,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的法律文書。這主要是考慮到需要給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一定的閱卷時間,使其能夠對是否需要延長刑事拘留期限作出決定。對於沒有在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前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羈押的,造成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屬於違法行為。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准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
二、批准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不同的省市實行的法律規範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故而案件的審理流程也存在著不同,因地制宜的實施法律規範有利於減少各地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發現他人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情形,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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