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複議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複議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中對於人民檢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存在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通過行政複議來裁決做出的決定是否正確,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當事人申請複議應當在五日內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一併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第70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型別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幾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逮捕嫌疑人?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逮捕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項措施,是對相關人員的自由權進行一個約束的過程,按照法定程式應當是公安機關偵查認定當事人犯罪證據確鑿提請批捕,檢察院審理批准後執行,如果當事人對於檢察院作出的不予批捕決定存在異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一般情況下申請複議的期限是作出不予批捕決定5日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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