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只要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就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斷是否構成此罪,需要作出專門的認定。那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麼認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實施惡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也以本罪論。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背信行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上市公司造成財產上損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認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應該注意區分罪與非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1、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
正確認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須劃清其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在認定中,應該注意以下三點:
(1)由於經濟活動中存在一定風險的客觀使然,若行為主體所實施的行為是在法規、章程規定的範圍之內,且行為人既沒有濫用權利,也沒有違背忠實義務,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就不能構成本罪。若上市公司為謀求高利潤授權由行為人處理相關事務,而自願甘冒高風險,則行為人為其處理風險事務,即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事務處理範圍,亦因本人同意,而可阻卻違法。
(2)本罪屬於結果犯,即只有行為主體實施背信行為致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實施其他行為及時補救,並沒有使全體財產減少,都不成立本罪。
(3)如果根據案件事實,確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沒有對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應根據刑法13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而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高管實施背信行為該如何定罪處罰的問題
《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儘管該款未明確說明“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量刑”,但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高管實施背信行為的,實際上是本罪的教唆犯。由於我國刑法沒有獨立的教唆罪,而應根據所教唆的具體犯罪內容定性,所以直接以本罪論處,而不需要另訂罪名。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應注意的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結果犯,必須由於背信行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該罪。能夠構成此罪的往往都是特殊的主體,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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