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過失還是故意
刑事犯罪的主體方面,在實際進行認定的時候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內容。畢竟有些犯罪明確規定了屬於故意犯罪或者過失犯罪,如果主觀方面不符合這樣的規定,則就無法認定構成此罪。那麼貪汙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過失還是故意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貪汙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過失還是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貪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三、貪汙罪的主體是怎麼要求的
主體要件
貪汙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因此,貪汙罪的主體包括以下兩種人:
(1)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徵是從事公務。這裡的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履行組織、領導、監督、具體負責某項工作等職責。
(2)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這裡的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是指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構成貪汙罪的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也就是說要是行為人是出於過失而實施了貪汙行為的話,那此時是不能被認定構成貪汙罪的。更多貪汙罪方面的內容,請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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