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涉外繼承公證
涉外繼承公證簡單的來說就是指的公證機關所辦理的繼承人中有華僑、外國人,或者是被繼承人生前是居住在國外的一種繼承公證事務。那麼要如何辦理涉外繼承公證呢?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辦理涉外繼承公證的詳細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涉外繼承公證具有以下特點:
(一)繼承關係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況比較複雜,辦證難度較高;
(二)適用的法律較複雜;
(三)在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前提下,辦理涉外繼承要有一定靈活性,出具公證書應以便於適用為原則,不拘泥於一種格式;
(四)涉外繼承公證應由司法部批准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和公證員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書如需發往國外使用,通常都需要辦理領事認證手續。
1、涉外繼承公證的管轄。涉外繼承公證由在國內的繼承人依據地或在國內的遺產所在地或在國內的遺產所在地涉外公證處管轄;凡涉及不動產的繼承公證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2、申請涉外繼承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當事人申請此項公證應填寫涉外公證申請表,註明辦證目的、用途,證書使用地,所需譯文、份數等,並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和代理權證明;
(2)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國外提供的死亡證明應經過公證、認證;
(3)遺產狀況證明;
(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
(6)其他有關材料。如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宣告書,宣告死亡的判決等。
3、辦理涉外繼承公證的審查內容和應注意的問題。公證機關辦理涉外繼承公證,除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公證程式規定辦理外,還要參照與繼承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主要稽核以下內容:
(1)被繼承人的情況;
(2)遺產的範圍、數量,有無放棄繼承權的人等;
(3)應適用哪國的法律。
4、公證處審查後,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具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繼承的意思表示真實,遺產真實,繼承關係合法的,應當區分情況,按法定程式出具公證書。
二、涉外繼承的公證書可分為兩類:
(一)繼承公證書,主要用於在國內辦理有關涉外繼承手續使用,也發往部分國家使用。
(二)與繼承有關的公證書,主要是發往域外,供當事人辦理繼承手續使用。如親屬關係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書、死亡公證書、放棄繼承權公證書、無遺囑公證書等。
辦理此項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注意時效。有的國家對繼承的時效規定較短,有的國家認證時間很長。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公證機關應及時辦理涉外繼承公證,及時出具有關公證文書。
(2)在國外設立遺囑的檢驗和效力的確認。對遺囑的檢驗是指確定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定,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我國法律,遺囑受益人有無變更等。根據司法部規定,對國外設立的遺囑,其形式和內容應符合遺囑行為地或遺囑人依據地的法律,經當地法定機關檢驗認定有效,並經當地公證和我國使、領館認證的,可以直接承認其效力,但遺囑內容違反我國法律的除外。
在上文中,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涉外繼承公證的相關內容,以及還額外的整理了關於涉外繼承公證的注意事項。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涉外繼承公證的流程等的其他法律內容,您可以在本站向線上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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