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侵佔罪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侵佔罪的犯罪特點是什麼?
1、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佔罪是典型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本條是刑法分則中規定的五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中惟一沒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第98條的規定由其近親屬告訴的犯罪。
3、表現形式為“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所以,侵佔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為條件。
侵佔案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之一,這同時也屬於刑事自訴案件中的一種。因此,通常要求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否則的話是不會追究刑事責任。而法院在對侵佔案審理的過程中,可以做出調解。要是經過法院的調解,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了調解協議,而被告人此時也將佔有的東西還給了被害人,那麼可以結束訴訟程式,對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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