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武裝部隊證件罪具體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是代表武裝部隊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等活動和表明其成員身份的依據和憑證。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嚴重擾亂武裝部隊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活動,危害國防利益。
犯罪物件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但不包括民兵組織。所謂武裝部隊的公文,是指以武裝部隊的機關、單位名義製作的以聯絡事情、指導工作、處理問題、下達命令的書面檔案,如檔案、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決議、決定、規定、報告、批覆、信函、電文、介紹信、公告、通報、議案、請示、會議紀要等。其形成於武裝部隊執行職務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職務活動、管理工作緊密相連。此外,某些以武裝部隊的證件,是指有權的武裝部隊單位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係或者其他事項的憑證,如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幹部證、出入證、軍人通行證、軍人駕駛證、介紹信、軍事企業營業執照、轉業證、退伍證、軍隊院校學員的學員證、學生證,學歷、學位證書等。所謂武裝部隊的印章,是指刻有武裝部隊的機關、單位如軍隊司、政、後、院校、醫院等名稱的公章和具有某種特殊用途的專用章,如證件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機關、單位的領導、首長的個人私章、簽名,如果能夠起到武裝部隊機關、單位印章的證明作用,亦應視為本罪的印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或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所謂盜竊,即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被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或搶奪。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或搶奪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定罪處理,軍隊的證件在軍隊處理相關規定的軍事任務或者作戰部署是具備法律效力的,相關情況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有關法律規定的行為,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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