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一)要善於準確歸納並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作“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大致有三種:
(1)《刑法》不認為犯罪的。
(2)《刑法》規定 不負刑事責任的。
(3)《刑法》不予追究的。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
(二)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1、性質上的酌定情節。從法理上講,相對於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相對於積極作為的消極不作為,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考慮的從輕處罰酌定情節。
2、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民事糾紛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對於偶發的刑事犯罪,突發性犯罪相對於預謀性犯罪,出於義憤的犯罪相對於無緣無故的犯罪,處罰都輕重有別。
3、犯罪後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
4、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相對於慣犯的偶犯,相對於累犯的初犯,都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5、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我國雖未實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慮上級法院和本院對同類案件的量刑,還要考慮同案各被告如何拉開檔次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一般來說,如果要對聚眾鬥毆罪進行辯護的話,首先是必須找到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的證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確有犯罪情況的話,那麼只能夠按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來看是否有可以從輕判決的情形。如果有從輕判決的情形的話,法院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來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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