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有哪些法律規定,聚眾鬥毆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聚眾鬥毆罪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六條[聚眾鬥毆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第二條,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
聚眾鬥毆,情節嚴重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聚眾鬥毆案)。
第三條,情節、後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重大案件:
十人以上聚眾鬥毆或者聚眾鬥毆致三名以上罪犯重傷的。
第四條,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特別重大案件:
案件中一次殺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傷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殺害監獄警察、武裝警察、工人及其家屬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援問題的答覆》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2004]296號《關於對聚眾鬥毆案件中受傷或死亡的當事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援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眾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鬥毆犯罪的行為人。對於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援,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二、聚眾鬥毆罪的立案標準
1、組織、策劃、指揮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並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鬥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排程。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鬥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域性性的,在鬥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物件或教唆他人採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聚眾鬥毆行為是很惡劣的,會對社會秩序造成損害,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鬥毆致死,在這種情況下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就會變得比較重了。在生活中如果有遇到此類糾紛的朋友,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我們會就您的問題給出專業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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