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轉化犯成立的條件有什麼
一、搶劫罪轉化犯成立的條件有什麼
搶劫罪的轉化犯的成立:
1、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
2、在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3、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搶劫罪立法上沒有對搶劫數額和情節作限制性規定。這是因為搶劫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不論搶劫數額多少,都構成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別
1、客觀行為不相同。即實施犯罪的手段不同: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強行劫取公私財物;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而不是通過威嚇迫使他人失去財物。
2、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一般只侵犯了財產權利;
3、犯罪後果要求不同。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一般情況下,搶劫罪與搶奪罪之間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通過以上三個方面就基本可以作出認定。
轉化犯,是指在非法行為的實施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行為、方法或者後果等轉化條件,而使違法行為轉化為犯罪或者是輕罪行為轉化為重罪,並以轉化後的犯罪或重罪進行定罪處罰的犯罪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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