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轉換型搶劫罪需要什麼條件
對於盜竊罪、詐騙罪以及搶奪罪,這些具體罪名要是在犯罪過程中有特殊行為、情節的話,則此時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大家都清楚我國對搶劫罪的處罰是很重的。而是否成立轉換型搶劫罪則還要看有沒有滿足規定的條件,到底成立轉換型搶劫罪需要什麼條件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條規定在理論上被稱之為(轉化型搶劫罪) 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首先,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
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 行為人如果沒有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為,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強行索取財物的 就可以直接認定為搶劫罪 就不適用刑法的二百六十九條的定罪處罰 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必須有盜竊 詐騙搶奪的行為為前提 行為人實施盜竊 詐騙 搶奪的行為 並不必須夠成犯罪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達到數額較大 不構成盜竊 詐騙 搶奪罪的但為窩藏贓物 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 情節嚴重的就可以按照搶劫罪論處 但是如果使用當場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則不人為是犯罪
其次,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客觀條件行為人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行為必須是“當場”使用 這裡的 “當場” 是指行為人在盜竊 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或雖離開現場但尚被追逐的過程中 。行為人在盜竊 詐騙 搶奪的行為中 沒有達到目的 未取得財務而被人發現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強取財物的行為就應當人定為轉化行搶劫罪 或者 取得財物後被人發現,在逃跑被追逐的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也應當人定為轉化型搶劫罪,適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行為人作案以後 在其他的時間地點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 則就不能認定為轉化型搶劫罪 也就不能適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九條進行處罰,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其他的刑法條款論處
最後,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
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主觀條件 所謂的窩藏贓物 是指為了保護贓物不被追回 ;所謂抗拒抓捕是指港劇公安機關的拘留、逮捕和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 ;所謂毀滅證據,是指銷燬、消滅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遺留在作案現場的痕跡物品以掩蓋自己的罪行 。只要行為人處於上述任何一個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 就具備夠成了轉化型搶劫罪的主觀條件。
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指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這些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劫後,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不應認定為《刑法》269條規定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前行為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犯罪,而這三罪的主體《刑法》明文規定必須是已滿16週歲,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對《刑法》第17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種罪負刑事責任,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行為人顯然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的主體。
並且在實際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還要求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另外使用暴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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