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條件是什麼
搶劫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歷來為我國刑法重點打擊。而隨著侵犯財產違法犯罪案件的增加,轉化型搶劫罪現象也日趨嚴重。那麼在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呢?換言之,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條件是什麼?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前提條件
行為人必須是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這是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只要行為人著手實行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論行為人取得財物數額大小,均存在轉化為搶劫罪的可能。當然,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另外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通說認為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一般認為非法佔有數額達到較大才構成犯罪。這裡筆者要提醒的是刑法規定多次盜竊可以構成犯罪,所以盜竊數額未達較大但次數多的,也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在司法認定中不能忽略這種情況的存在。
(二)客觀條件
行為人在先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後,還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一客觀條件可分為行為條件和時空條件,行為條件即實施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時空條件即這種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是“當場”實施的。因為轉化型搶劫罪是由盜竊等行為向搶劫的轉化,其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的實施就要與前行為的時空緊密相聯,完全不允許有時空的延展,就往往不可能有後行的暴力或暴力相威脅行為實施的餘地。即本罪的暴力或威脅行為與先行的盜竊等行為在時空上具有連續性和關聯性。如果行為人不是在非法取得財物之後出於上述目的而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就不能按準搶劫罪論處。例如,行為人是在實施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由於受到被害人的抵抗,為排除障礙當場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則可直接適用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處罰。
(三)主觀條件
行為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如果在盜竊、搶劫、搶奪過程並非處於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為目的,而是出於強行非法佔有目的,則符合一般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直接以搶劫罪論處,不應按轉化型搶劫罪論處。
綜上所述,正確區分典型搶劫罪與轉化型搶劫罪之間的界限,不僅有利於正確定罪,而且也是對犯罪分子正確量刑的前提。現實生活中,如果你遇到此類麻煩,不妨請專業的刑事律師幫忙,使訴訟更有保障。
關於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條件是前提條件、客觀條件以及主觀條件,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只有盜竊、搶奪以及詐騙犯罪的過程中,才有可能會轉化為搶劫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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