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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詐的認定和處理是怎麼樣的?

一、民事欺詐的認定和處理是怎麼樣的?

民事欺詐的認定和處理是怎麼樣的?

民事欺詐的認定和處理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銷售摻雜、摻假,以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二、其他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五十二條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是無效的。 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從法條上我們不難看出,合同欺詐的構成有四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

2、對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也就是說欺詐與錯誤具有因果關係;

3、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認識錯誤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間有因果關係;

4、欺詐具有不正當性。從這四個方面我們不難看出,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互為因果,可見法律對欺詐認定的嚴謹性。

欺詐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大類,根據民法典關於欺詐的規定,因一方的欺詐行為而誘導他人簽署的勞動合同,受欺詐方可以要求國家相關單位予以撤銷。若是由於第三人施行的欺詐行為,各方當事人都知道欺詐事實的存在,則該合同是由法律效力的。

對於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經常可以遇到有一些是民事方面的欺詐行為,這種欺詐行為情況之下所作出的民事行為都是屬於可以進行撤銷的,但是必須是當事人自己行使撤銷的權利。因此對於這方面所簽訂的合同來說的話,是屬於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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