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之一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法運用資金罪】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違法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客觀要件
客觀上表現為違法運用資金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對於犯罪分子違法對不屬於自己的財產的資金進行使用的,一方面是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相關情況可以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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