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強姦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構成強姦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現行刑法對強姦罪既遂量刑的規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女性是否會認定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願,採用暴力、脅迫等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或者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行關係。由此可見,強姦罪侵犯的是婦女或幼女的人身權利,婦女或者幼女是強姦罪的侵犯物件,能不能成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顯然,女性不會認定強姦罪,即女性沒有被列入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刑法規定強姦罪的犯罪主體是年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男子(一般為男性),因此刑法將女性作為強姦的主體排除在外。女性強姦的不會被認定為強姦罪,一般認定為猥褻罪。但是如果女性強姦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
同時,法律規定,女性也可以成為強姦罪中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婦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強姦別的婦女。協助或者幫助強姦的可以比照強姦罪論處。因此女性雖然不能成為強姦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或共犯。
根據刑法的規定,作為普通強姦物件的“婦女”只能是已滿14週歲的少女與成年婦女,被害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結婚與否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強姦首先是指男女之間的性 交行為,換言之,性交行為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性交以外的猥褻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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