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非法集資處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許多新興的犯罪活動也正在悄悄的進入我們的生活中。非法集資就是其中一種,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多樣化,我們一不小心就會落入非法集資的圈套中。非法集資是一種違法犯罪活動,如果涉嫌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是會受到相應的懲罰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將針對,關於處理非法集資處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做出詳細的介紹。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p2p網貸平臺也稱為借貸型眾籌,平臺和借款人出事,多是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比如“東方創投”案等。在p2p平臺中設立資金池、自融等等,都可能涉及本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律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規定,同時有這四個行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第一,沒有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通過包括網際網路在內的渠道向社會公開宣傳;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回報; 第四向不特定物件融資的。
但是,這一規定不僅有例外,而且有例外的例外。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例外就是:沒有公開宣傳,只向親友和單位內部特定物件融資的,不屬於非法吸收存款。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親友和單位內部人員向其他不特定物件融資卻放任的,和為了集資把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的,這兩種情況還是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起步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個人的話,集資款達到20萬以上或者集資物件達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萬元以上直接損失的,就要負刑事責任了。單位的話,負刑事責任的“起步價”是集資款100萬以上,集資物件150人以上; 給存款人造成50萬以上損失。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如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即使達不到上述標準的,也要負刑事責任。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金額以集資的總額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即使案發前後退還了集資款的,也只是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3、該罪結合網際網路金融的解讀
p2p網貸(借貸型眾籌)的借款人(融資方)天然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嚴格來講,只要通過p2p平臺融資等達到本罪的“起步價”,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因為借出者的收益或本金無法兌付,才會導致案發。
其次,p2p網貸平臺如果自融資,包括自融資用於投資或生產經營,那麼,此時p2p網貸平臺只是其非法集資的工具。在p2p平臺達到本罪“起步價”時,自然也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再次,p2p網貸平臺還可能成為平臺借款方(融資方)的共犯。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在借款人達到本罪“起步價”時,如果p2p網貸平臺還收取了借款人的撮合等費用的,構成共同犯罪的,也會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作為p2p網貸平臺,耿某認為應設計一定的法律方案,避免借款方的非法集資的可能,或者證明自己不可能知道借款方會非法吸收存款,則是避免本罪時必須要做的。
最後,如果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了,該怎麼做呢?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相關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所以,要想不坐牢或少坐牢,那就要及時把集資款乖乖地還回去。
非法集資的規定太枯燥。但是錯走一步,就能決定了是住洋房還是坐班房。故網際網路金融者不可不察。下面繼續。
二、集資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法律解讀
非法佔有了非法集資款就是集資詐騙。那麼,什麼是“非法佔有”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四條規定:非法集資後,沒有用於生產經營的或者肆意揮霍導致無法返還的;攜款潛逃或者用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的,假破產、假倒閉,或者不交待資金去向而逃避返還資金的,等等情形都算是非法佔有。
集資詐騙罪的“起步價”更低。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九條規定,個人10萬元的,單位50萬以上的就要立案追訴了。因為,非法佔有集資款的主觀惡性更大。
但是,集資詐騙罪的金額認定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的規定,集資詐騙只按實際騙取的金額計算,而且按發前退回被集資人的金額應予以扣除。但是,為了集資詐騙支付了廣告費、中介費、回扣等等都是不能扣除的。
2、該罪結合網際網路金融的解讀
p2p網貸平臺和借款方,雖然非法集資,但是用於生產經營,沒有想著騙來歸自己的,一般不會觸犯本罪。首例因“集資詐騙罪”入刑的案件是前幾天剛剛宣判的“優易網”案。優易網案犯罪人之所以被判集資詐騙罪,據相關媒體報道,與其資金大部分被用於個人炒期貨炒股全部虧損有直接關係,而且案發時把電腦硬碟拆掉拿走,這構成了“非法佔有”——即“集資詐騙”的構成要件之一。另外耿某提醒p2p網貸平臺注意的是,集資詐騙罪最高可處死刑。前億萬富豪“吳英”,就是以集資詐騙罪,被判處了死緩。
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看出,我國對非法集資進行法律懲處的時候,根據不同的犯罪手法及犯罪所造成的後果進行處罰。非法集資,害人害己,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遠離非法集資,遵紀守法,不要去挑戰我國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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