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和結合犯的區別主要有哪些方面?
一、集合犯和結合犯的區別主要有哪些方面?
集合犯的犯罪行為構成屬於多個同類型,而結合犯的犯罪行為屬於原本獨立的不同型別多個行為,兩者都屬於多項犯罪行為的集合體,最大區別是犯罪行為的相關性,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犯罪構成預定具有常習性的行為人反覆多次實施行為的,稱為常習犯;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覆實施的,稱為職業犯;犯罪構成預定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犯罪的,稱為營利犯。
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二、什麼是集合犯
中國刑法理論過去多注意研究慣犯,而對集合犯則少人問津。考慮到修訂的《刑法》取消了慣犯的規定,而在《刑法》理論上,常業犯、常習犯、慣犯、職業犯、營業犯等包括在集合犯中,因此,《刑法》中集合犯的法律規定應當納入研究的視野。但討論集合犯,有必要首先考察和借鑑海外相關理論中集合犯理論的論述。
集合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為集合成為一個犯罪。
三、什麼是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數個在法律上獨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為,由另一個法律條款將它們結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新的獨立犯罪的情況。
結合犯,是指基於《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絡,並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由於結合犯是《刑法》將特定的數罪規定為一個新罪,而原來的數罪失去獨立意義的情況,故結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為,而不再是符合幾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因此,不能按原來的數罪認定為數罪,而應按結合後的新罪,認定為一罪.
結合犯,是數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而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
綜上所述,集合犯與結合犯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兩者屬於不同的概念,集合犯主要指的是刑事法律中數個相同型別的犯罪行為集合,而結合犯卻指的是在法律上獨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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