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強迫勞動罪判決是什麼?
一、犯強迫勞動罪判決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強迫勞動罪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 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犯罪的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義的“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這些用人單位僅限於經濟組織。實踐中,對於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強迫招用職工勞動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本罪構成要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且是違背職工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為。如果用人單位並沒有使用這種法定的方法,只是對職工進行嚴格要求,或者職工自感超時間、超負荷地勞動,用人單位並未對其強迫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2.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對職工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勞動,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這裡要注意的是:一為限制自由,且強迫他人勞動。一為剝奪自由,實施拘禁。
3.強迫職工勞動罪的一罪與數罪問題
實踐中,行為人在強迫職工勞動中,如果對職工又實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為,如故意傷害、侮辱等行為的,對行為人應當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以強迫勞動為目的,職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殺,行為人對此結果有過失的,對行為人應按本法第232條的情節較重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此種情形可視為強迫職工勞動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犯強迫勞動罪的判決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上,必須從犯罪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如果符合相關犯罪事實的,則可以按照強迫勞動罪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合法的判決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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