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中間人經偵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非法集資是近年來比較常見的一種新型經濟犯罪活動。非法集資通常是以詐騙的形式騙取參與者上當,因為非法集資的表現方式多樣化,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有可能是通過第三方,或者所謂的中間人來散播不實的資訊而進行詐騙集資的。當我們發現上當時,想要維護自己的權利,那麼,中間人的刑事責任會不會被追究。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整理非法集資中間人經偵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的相關資料。
非法集資中間人經偵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一、中間人和上線共同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中間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資,受甲委託幫助甲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或者主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交予甲。不論其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甲的名義,也不論其是否從中牟利,因為其主觀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客觀上幫助甲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都和甲共同構成犯罪。
根據在非法集資過程中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變化,又可分為四種情況:
(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
(2)乙和甲都具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集資詐騙共同犯罪;
(3)甲開始時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後來犯意轉變為集資詐騙,而乙對此並不明知,此時甲構成集資詐騙罪,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甲沒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在讓乙退錢給下線時,該乙私自截留資金佔為已有,而甲並不明知,則乙構成集資詐騙罪,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中間人單獨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乙以自己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貸予甲,以賺取利息差,則中間人乙獨立於甲之外單獨構成犯罪,此種情形有三:
(1)乙只是吸金轉貸,並無揮霍、截留行為,按承諾支付下線本息,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乙在吸金過程中,將部分吸收的資金用於揮霍或者截留隱匿、佔為已有,最終造成下線資金虧空,此時其主觀故意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3)在甲將資金返還給中間人乙時,乙私自截留、佔為已有,不再返還給自己的下線,此時其主觀故意亦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三、中間人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例如乙與甲熟識,若借錢給甲,甲樂於接受並給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識,若借錢給甲,甲不樂於接受或雖接受但只給付低息。於是,丙、丁等委託乙以乙的名義將自己的資金放貸予甲,丙、丁等與乙約定乙不擔風險,不打借條,甲只知乙,並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終沒有從中牟利,由於其和甲沒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沒有單獨非法集資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確指定錢是放貸給甲的,對乙的行為不應定罪處罰。當然,如果乙雖答應丙、丁等不賺利息差,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從中賺取了利息差,或者將資金截留、隱匿,那麼此時,就變成了前文分析的相關情形,應根據乙的具體行為對其定罪處罰。
在偵辦非法集資案件時,對於中間人是否要負相關責任根據不同的情況不同對待。主要是看第三人是否與詐騙方構成一定的利益瓜葛,或者是否知情。在詐騙構成時,看籌來的資金的具體用途這些,量刑標準都是不一樣的。非法集資嚴重危害社會的經濟秩序,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生活中,一定要謹防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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