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追繳範圍是怎樣的?
從事非法集資是一種法律風險極高的犯罪行為,非法集資一般是指某些組織出於謀取暴利,不經過批准私自發行金融債券,吸收社會民眾資金,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那麼,非法集資追繳範圍是怎樣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非法集資追繳範圍是怎樣的?
此類犯罪中,行為人會將部分籌集資金用於支付中介費、手續費、提成等,或用於行賄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或用後期集資款項支付前期向被集資人承諾的高額利息,因此,以上諸項應當計入贓款總數。但是案發前已歸還受害人的數額應當予以扣除。
二、非法集資如何定義的?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三、比較常見的非法集資的形式有哪些?
(一)投資理財領域。近兩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諮詢為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專案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p2p網路借貸。在這裡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路借貸屬於資訊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物件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於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鍊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行業性風險。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為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其他領域。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常見的犯罪形式包括投資理財、網路營銷、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新型的集資形式。通常非法集資的組織會承諾在一定時間內返還參與民眾高額利息。非法集資追繳範圍是怎樣的?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詳細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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