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的新規定有哪些解釋
刑法犯罪都需要對其犯罪行為進行相應的犯罪構成認定,要是當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虛假的證據或者有虛假的行為,那麼就有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對故意做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等,誣陷和陷害他人的行為,我國都將對這類人實施相應的處罰。
一、偽證罪的新規定有哪些解釋
偽證罪是一種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它對於國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都有嚴重的危害,所以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統治者都對它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二、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刑法第305條所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與虛假民事訴訟罪主要區別即在於所發生的場合不同,偽證罪發生在刑事訴訟中,破壞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司法活動,虛假民事訴訟罪則發生在民事訴訟中,破壞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司法活動。
4、本罪與妨害作證罪的界限
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妨害作證罪與虛假民事訴訟罪的區別在於:客體上,妨害作證罪侵犯的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包括刑事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等,而虛假民事訴訟罪僅侵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客觀方面,妨害作證罪實施的是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虛假民事訴訟罪實施的是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主體上,兩者均為一般主體,亦都可由司法工作人員實施,但是妨害作證罪可以由司法工作人員單獨實施,虛假民事訴訟罪則不可,需和他人共同實施。
(三)本罪的罪數形態
實踐中,可能出現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有利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既可能符合虛假民事訴訟罪,也可能符合詐騙罪、侵佔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我們認為,如果行為人以侵佔他人數額較大財產或逃避數額較大合法債務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第2款規定,有第1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如果行為人以侵佔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未達詐騙罪、侵佔罪等入罪要求的“數額較大”的,不符合詐騙罪、侵佔罪的犯罪構成,則應當以虛假民事訴訟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通過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捏造辜實,進而進行虛假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既符合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也符合虛假民事訴訟罪的犯罪構成,兩者屬於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應當擇一重從重處罰。
行為人幫助民事訴訟當事人偽造證據,捏造事實進行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既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又構成虛假民事訴訟罪的幫助犯,構成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處斷,也即應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定罪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第2款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四)共同犯罪
根據第307條之一第4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共同實施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構成虛假民事訴訟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選擇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我國對這類犯罪有著較為詳細的解釋,相關的犯罪者一旦觸犯這類法律,我國的辦案機關將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對其進行嚴懲。如在辦案期間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包庇或參與這類案件的實施的,一旦查明我國對這類人員還將從重進行處罰。以維護我國的法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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