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偽基站構成什麼罪?
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擅自設定、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等相關違法犯罪的法律適用標準。
《解釋》明確了四種“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這四種情形分別是:未經批准設定無線電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未經批准設定通訊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使用者傳送資訊,非法使用公眾行動通訊頻率的;未經批准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非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解釋》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解釋》,使用“偽基站”傳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傳送數量等記錄的;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解釋》明確,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裝置三套以上或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
《解釋》強調,負有無線電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有查禁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刑事責任;事先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非法銷售偽基站主要在於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造成了干擾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的後果,如在本地或臨時阻斷正常通訊基站的正常功能。破壞公共電信設施罪造成公共電信網路訊號干擾、使用者通訊長期大範圍中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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