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設立偽基站構成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設立偽基站構成規定是什麼?
非法設立偽基站構成規定是如果設立偽基站,並且使用偽基站從事一些違法犯罪行為,達到一定的數量,就需要懲罰。非法使用“偽基站”裝置干擾公用電信網路訊號,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可以看出,該規定比較原則和籠統,缺乏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
從實踐的可操作性角度出發,可以從使用“偽基站”裝置傳送簡訊的數量、手機使用者的範圍等內容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標準,一方面,上述內容在取證上存在便利條件,另一方面,以傳送簡訊的數量和手機使用者的範圍判斷行為危害公眾生活平穩與安寧的程度,更為直觀和便捷。
偽基站是一種非法無線電通訊裝置,能夠搜取以其為中心、一定半徑範圍內的行動電話資訊,並任意冒用他人手機號碼強行向用戶手機發送詐騙、推銷等垃圾簡訊。偽基站執行時,使用者手機訊號被強制連線到該裝置上,無法連線到公用電信網路,影響手機使用者的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生產、銷售偽基站的行為涉嫌犯非法經營罪?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偽基站實際上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無線電通訊裝置,通常情況之下是可以以一定的半徑範圍內行動電話資訊,並且冒用任何人的手機號碼強行傳送一些簡訊,在這種情況之下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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