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違法嗎?
一、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違法嗎?
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違法,情節嚴重還會涉嫌犯罪。
相關法律規定:《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裝置案件的意見》
第一條 準確認定行為性質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經鑑定為專用間諜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使用“偽基站”裝置干擾公用電信網路訊號,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利用“偽基站”裝置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或者非法使用“偽基站”裝置干擾公用電信網路訊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裝置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四)對於非法使用“偽基站”裝置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二、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的行為首先違反了《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的規定,再者生產、銷售行為若是造成的後果嚴重,還有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若是利用偽基站來干擾公用電信網路訊號的,還會涉嫌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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