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幅度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349條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規定了兩個具體的量刑幅度:
第一個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個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的所說的“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或者時間較長的;(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活動的。
2、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349條、第356條的規定,有如下從重處罰的情節值得注意:
(1)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
(2)行為人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從重處罰。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要件是什麼?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行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出於親友之情,有的是出於哥們義氣,有的是出於貪圖錢財等,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只要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構成本罪。
客體要件
違法犯罪的物件是司法機關打擊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動。保護毒品罪的社會屬性不僅是司法機關對毒品犯罪人的及時處罰,而且是對毒品罪犯有罪不罰、逃避法律制裁、繼續作惡和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有必要對涉毒罪犯的犯罪行為進行懲治。
這一罪行的目的是,犯罪者必須保護走私,販賣,運輸和製造毒品的罪犯,以便他們能夠逃避法律制裁。這些罪犯包括未被逮捕和逃離的罪犯,以及被捕的被定罪和未決罪犯。所謂的掩蓋是針對走私,出售,運輸和製造毒品的罪犯的犯罪行為。或幫助他們銷燬證據以逃避法律制裁。
在實踐中,如果知道這個人是公安機關為走私,販賣,運輸或者製造毒品而追捕的犯罪分子,並且仍然向他們提供補貼或者交通工具來幫助犯罪者逃跑,或者幫助毒品犯罪分子為摧毀犯罪,隱瞞,轉移,破壞證據等,也是窩毒品罪犯的行為。雖然有很多方法可以涵蓋與毒品有關的罪犯,但只有一個目的是幫助毒品犯罪分子逃脫法律。
此外,窩毒品罪犯的行為只能在祕密犯罪之後發生,並且事先沒有陰謀。如果他們事先密謀並且事後被保險,他們就是幫助罪犯,他們被視為共同犯罪。此事的陰謀也是先前的陰謀,也應視為共同犯罪。
從事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一旦被發現的話,那麼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就會對此立案調查,在偵查過程當中相關的人員應當積極的提供線索,中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將構成,窩藏型別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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