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就空置房糾紛怎麼處理
(一)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約定的事項,則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二)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三)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空置房的物業費繳納問題一直困擾著諸多購買多套房的市民,由此常引發物業糾紛甚至導致業主和物業公司對簿公堂。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提供了服務應該收取物業費,但業主卻認為自己並沒有享受到服務,拒絕繳納。
物業管理,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受物業所有人的委託,依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物業的房屋建築及裝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專案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並向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 服務。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有些房屋在空置的狀態的時候,也是需要繳納物業費用的,根據相關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從房屋接收開始就需要繳納物業費用,不管有沒有使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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