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哪些屬於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在我國,每年因為自然原因導致的火災層出不窮,已經對人民的生命造成嚴重的威脅,但是有些犯罪分子居然還實施縱火,公然致公共安全於不顧,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此我國刑法規定了放火罪,嚴厲處罰此類放火行為。那哪些屬於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本文馬上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哪些屬於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本罪侵犯的物件,主要是公私建築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認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之難,難在放火行為的認定,具體來說:
1、以作為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要有火種;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燒燬的物件物;三是要讓火種與目的物接觸。在這三個條件已經具備的情況下,行為人使火種開始起火,就是放火行為的實行;目的物一旦著火,即使將火種撤離或者撲滅,目的物仍可獨立繼續燃燒,放火行為就被視為實行終了。
2、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罪,行為人必須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而且能夠履行這種特定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生火災。
放火行為必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雖然實施了放火行為,但從放火焚燒的物件、時間、地點、環境等方面考察,確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不構成放火罪。
需要注意,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一旦被控放火罪,首要任務就是求助於專業的刑辯律師,蒐集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或最輕,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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